湖北日報訊 劉張君21日表示,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聯合發佈的《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,對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、“向社會公開宣傳”的認定、“社會公眾”的認定、共同犯罪的處理、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、證據收集、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、跨區域案件的處理等八大問題作了明確規定。《意見》在對“向社會公開宣傳”的認定時規定,不僅“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”,也包括“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”。
  對於跨區域案件的處理,《意見》首次明確規定: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,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,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分別處理。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,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,構成瀆職等犯罪的,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對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,《意見》規定: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,從中收取代理費、好處費、返點費、佣金、提成等費用,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,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能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,可依法從輕處罰;其中情節輕微的,可免除處罰;情節顯著輕微,危害不大的,不作為犯罪處理。
  (原標題:跨區域非法集資可分別處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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